(一)負責監測、分析全區工業經濟運行態勢,調節經濟日常運行;編制并組織實施近期工業經濟運行調控目標、組織解決工業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并向區政府提出意見和建議。
(二)負責全區工業企業經濟運行管理,統計協調完成市、區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
(三)負責上報工業項目的初審;對重點工業項目進行監督管理。
(四)負責編制并組織實施企業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規劃,上報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技術革新項目。 (五)負責代管船營區供銷社及所屬企業相關工作。 (六)負責轄區企業產需銜接、銀企對接、要素協調和企業達產達效工作。
(七)負責監測區內重點工業企業節能降耗工作,使規模工業增加值能耗達到市區下達標準;負責區內工業企業節能技術改造項目上報初審工作,積極開展資源綜合利用,加快淘汰落后生產能力。
(八)負責全區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的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服務;貫徹落實《中小企業促進法》,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督促企業依法經營,維護其合法權益;促進多種所有制公平競爭,共同發展。
(九)研究編制全區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中長期規劃,監測分析經濟發展動態,協調解決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負責中小企業統計工作。
(十)扶持中小企業技術創新體系,為企業提供技術服務,推動企業信息化建設。
(十一)指導和推動企業對外經濟技術合作;促進企業專業化協作、區域合作與協調發展。
(十二)掌握、統計全區落地后中小企業、非國有經濟項目建設進展情況,做好項目跟蹤服務,推動項目建設。
(十三)負責企業上市工作。 (十四)負責國有(集體)企業改制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十五)負責原“工業公司、建筑公司、商業公司”遺留問題的處理工作。
(十六)負責道口安全管理、維護工作。
(十七)承擔區屬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指導督促企業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 工作。
(十八)宣傳、貫徹國家、省、市科技工作的方針、政策,制定全區科技工作政策。
(十九)負責全區科技工作的綜合管理,掌握全區科技發展方向和科技進步情況,及時有效地組織開展科技攻關、科技培訓和示范活動。
(二十)編制全區科技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年度實施計劃,制定科技興區發展戰略,下達年度科技工作目標,并組織實施。
(二十一)管理全區科技經費,檢查使用情況,負責組織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科技項目計劃,會同上級科技部門組織項目的可行性論證,落實項目的科技貸款和借款。
(二十二)負責組織申報省級以上科學技術獎,推廣科技成果、專利技術和農業新技術。
(二十三)負責科技情報及信息工作,建立全區科技項目信息網絡。
(二十四)負責區內科學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
(二十五)負責地震科普宣傳工作。
(二十六)統籌推進全區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會同有關部門健全技術創新激勵機制。優化科研體系建設,指導科研機構改革發展,推動企業科技創新能力建設,推進全區重大科技決策咨詢制度建設。
(二十七)研究擬訂全區基礎研究規劃、政策,組織協調全區重大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實施重大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參與編制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和監督實施,推動科研條件保障建設和科技資源開放共享。
(二十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科技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和政策,建立健全科技人才評價和激勵機制,組織實施科技人才計劃,推動高端科技人才隊伍建設。擬訂科學普及和科學傳播規劃、政策。
(二十九)負責區國家知識產權強區工程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十)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三十一)職能轉變。圍繞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強、優化、轉變政府科技管理和服務職能,完善科技創新制度和組織體系,加強宏觀管理和統籌協調,減少微觀管理事項,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和科研誠信建設。從研發管理向創新服務轉變,進一步改進科技人才評價機制,建立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貢獻、績效為導向的科技人才評價體系和激勵政策,統籌全區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和引進國外智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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