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農村局
主要職責
(一)統籌研究和組織實施全區“三農”工作的發展戰略、發展規劃、重大政策。指導農業農村綜合執法。
(二)統籌推動發展全區農村社會事業、農村公共服務、農村文化、農村基礎設施和鄉村治理。積極推動改善農村人居環境。指導農村精神文明和優秀農耕文化建設。
(三)組織推動全區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工作。組織推動農民承包地、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推動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發展和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組織推進農民合作經濟組織、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建設與發展。
(四)指導全區鄉村特色產業、農產品加工業、休閑農業和鄉鎮企業發展工作。提出促進大宗農產品流通的建議,培育、保護和發展農業品牌。承擔農業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有關工作。
(五)貫徹落實國家有關農機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農業機械的登記和備案,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檢驗,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證件核發和審驗。農機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知識宣傳教育。農機安全生產隱患排查治理、違法違規行為查處。農機事故統計、報告、調查處理等。
(六)組織推進全區種植業、漁業、農墾、農業機械化等農業各產業的監督管理。指導糧食等農產品生產。組織構建現代農業產業體系、生產體系、經營體系,指導農業標準化生產。
(七)組織推進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追溯、風險評估。提出技術性貿易措施建議。參與制定農產品質量安全地方標準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檢驗檢測體系建設。
(八)組織推進全區農業資源區劃工作。指導農用地,漁業水產以及農業生物物種資源的保護與管理,負責水生野生動植物保護、耕地及永久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工作。指導農產品產地環境管理和農業清潔生產。指導設施農業、生態循環農業、節水農業發展以及農村可再生能源綜合開發利用、農業生物質產業發展。牽頭管理外來物種。
(九)組織推進全區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和農業投入品的監督管理。組織農業生產資料市場體系建設。參與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擬訂工作,組織擬訂有關農業生產資料地方標準并監督實施。
(十)組織推進全區農業防災減災、農作物重大病蟲害防治工作。指導植物、水生動植物檢疫防疫體系建設,組織、監督全市植物、水生動植物檢疫防疫工作,發布疫情并組織撲滅。
(十一)組織推進農業綜合開發,負責區農業開發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二)組織推進全區農業投資管理。提出農業投融資體制機制改革建議。組織實施中央和省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編制市級投資安排的農業投資項目建設規劃,提出農業投資規模和方向、扶持農業農村發展財政項目的建議,按規定權限審批農業投資項目,負責農業投資項目資金安排和監督管理。
(十三)推動全區農業科技體制改革和農業科技創新體系建設。指導農業產業技術體系和農技推廣體系建設,組織開展農業領域的高新技術和應用技術研究、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推廣。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督管理和農業植物新品種保護。
(十四)指導全區農業農村人才工作。擬訂農業農村人才隊伍建設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農業教育和農業職業技能開發,指導新型職業農民培育、農業科技人才培養和農村實用人才培訓工作。
(十五)統籌協調全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十六)負責主管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指導督促企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開展監管執法工作。承擔水利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大壩安全實施監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對破壞大壩或是危害大壩安全的行為進行處罰。
(十七)組織推進保障水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擬訂全區水利戰略規劃和政策,組織編制全區水資源規劃、江河湖泊流域綜合規劃、防洪規劃等重大水利規劃。
(十八)組織實施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擬訂全區水資源中長期供求規劃、水量分配方案并監督實施。
(十九)按規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制度并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水利固定資產投資規模、方向、具體安排建議并組織指導實施和監督管理。
(二十)指導水資源保護工作。組織編制并實施水資源保護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有關工作,指導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地下水資源管理保護。組織實施水資源論證和防洪論證制度。指導水利行業供水和鄉鎮供水工作。
(二十一)組織推進節約用水工作。組織節約用水政策的貫徹落實,組織編制節約用水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制定有關標準。組織實施用水總量控制等管理制度,指導和推動節水型社會建設工作。
(二十二)指導水利設施、水域及其岸線的管理、保護與綜合利用。負責對破壞河道管理的行為進行處罰。組織指導水利基礎設施建設。指導重要江河湖泊及河口的治理、開發和保護。指導河湖水生態保護與修復、河湖生態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連通工作。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區委區政府關于全面推行河長制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負責全區河長制實施工作方案及相關制度的起草和落實工作;負責落實全區河長會議決定的重大事項的組織協調工作,落實全區總河長、河長確定的事項;負責調度和監督全區推行河長制工作情況,指導下級河長制辦公室開展工作;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河湖治理與保護其他事項。負責河道采砂管理費的征收工作。
(二十三)指導監督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負責對違反水土保持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水利工程建設與運行管理,指導監督工程安全運行,組織工程驗收有關工作,督促指導配套工程建設。
(二十四)組織推進水土保持工作。擬訂水土保持規劃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土流失的綜合防治。負責建設項目水土保持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區重點水土保持建設項目實施。
(二十五)組織推進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管理工作。
(二十六)組織推進水利工程移民管理工作。負責大中型水庫移民直補資金的發放工作。擬訂水利工程移民有關政策并監督實施,組織實施水利工程移民安置驗收、監督評估等制度。指導監督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實施。
(二十七)組織推進涉水違法事件的查處,指導水政監察和水行政執法。組織實施水利工程建設的監督。
(二十八)貫徹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制洪水干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并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制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災調度及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并組織實施。承擔防御洪水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洪水防御期間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二十九)完成區委、區政府和區委農村工作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科 農業科 農村科 水利科 機關黨支部 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站 農業技術推廣中心 水旱災害防御中心 大綏河水庫工程管理處 胖頭溝水庫工程管理處
負責人 孫曉光
郵政編碼 132000
通訊地址 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光華路光華園教委3號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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