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鄉(鎮)街道和區直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
(二)擬定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等政策規定,組織編制區級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計劃。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制區級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預案演練,推動應急避難設施建設。
(四)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并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區委、區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組織重大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臺對接。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負責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管理協調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指導鄉(鎮)街及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協調調度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災害等防治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市劃撥和區級救災款物并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組織開展預案演練,監督檢查區政府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并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準入制度。負責非煤礦山、冶金、危險化學品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
(十五)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六)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內設機構
綜合科 應急管理科 宣傳指導科 行政法規科(行政審批辦公室) 綜合防災減災指導科 安全生產基礎科 機關黨支部 吉林市船營區安全生產監察大隊 吉林市船營區應急救援中心
負責人 高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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