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文化、旅游和體育政策措施,研究擬訂全區文化、旅游和體育政策措施。
(二)統籌規劃全區文化事業、文化和旅游產業發展,擬訂全區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推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體制機制改革。
(三)負責全區重大文化和旅游活動管理,擬訂全區文化和旅游整體形象推廣方案并組織實施,指導協調重要文化和旅游推廣的節慶、賽事活動,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對外合作和市場推廣,制定旅游市場開發戰略并組織實施,指導、推進全域旅游。
(四)指導、管理文藝事業,指導藝術創作生產,扶持體現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具有導向性代表性示范性的文藝作品,推動各門類藝術、各藝術品種發展。
(五)負責公共文化事業發展,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及品牌培育,深入實施文化惠民工程,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文化服務標準化、均等化和旅游服務標準化。
(六)指導、推進全區文化和旅游科技創新發展,指導文化旅游教育培訓工作,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息化、標準化建設。
(七)統籌規劃全區文化和旅游產業,組織實施文化和旅游資源普查、挖掘、保護和利用工作,促進文化產業和旅游產業發展。
(八)指導全區文化和旅游市場發展,推進文化和旅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
(九)負責國家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示范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負責全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普及、弘揚和振興。
(十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文物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擬訂全區文物和博物館事業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指導全區文物、博物館事業建設與發展。指導、協調文物的管理、保護、搶救、研究宣傳等業務工作。
(十二)指導督促系統內事業單位加強安全管理,依照
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十三)落實全民健身計劃,成立區體育總會,建立健全各鄉(鎮)、街道指導委員會。協調組織區武術協會、老年體育協會、晨晚練協會等各種協會開展豐富多彩的群眾體育活動。
(十四)組織實施區各類體育比賽,指導、協助搞好機關、學校、團體的各類體育賽會。負責參加上級舉辦的體育賽會和承辦上級在我區舉辦的比賽的組織競賽工作。負責三級社會體育指導員的培訓、考核、評審以及其他管理工作。開展與上級體育主管部門和其他城區的體育交流工作。
(十五)完成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