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審批項目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初審
二、《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
三、審批條件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章第十四條,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 設立宗旨不違背本條例第三條、第四條的規定;
(二) 當地信教公民有經常進行集體宗教活動的需要;
(三) 有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合乎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
(四) 有必要的資金;
(五) 布局合理,不妨礙周圍單位和居民的正常生產、生活。
四、審批數量
無審批數量限制
五、審批程序
《宗教事務條例》第三章第十三條:
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由宗教團體向擬設立的宗教活動場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提出申請??h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擬同意的,報社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宗教事務部門審批。
六、承諾時限
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
七、申報材料
《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第五條申請籌備設立宗教活動場所,應當填寫《宗教活動場所籌備設立申請表》,同時提交下列材料:
(一) 擬設立地信教公民的有關情況說明;
(二) 擬主持宗教活動的宗教教職人員或者符合本宗教規定的其他人員的基本情況及戶籍、居民身份和教職身份證明;
(三) 擬成立的籌備組織成員的基本情況、戶籍和居民身份證明(屬宗教教職人員的,還應該提供教職人員身份證);
(四) 必要的資金證明;
(五) 擬設立地點和擬設立場所的可行性說明;
(六) 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材料。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不收費。